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能否继续实施侦查权?
作者:孙瑞红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三百七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审查中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
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应当依法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必要时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第三百八十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三百八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向侦查部门提出补充侦查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侦查部门予以协助。
第三百八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决定自行侦查的,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侦查完毕。
以上条文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关于审查起诉期间对于退回补充侦查还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规定,通过以下梳理,对于侦查机关能否在审查起诉期间继续行使侦查权,应当会有一个明了的看法。
刑事诉讼法低171条的规定比较笼统,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则显得非常细化。故,特别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一、第三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显示,是公诉部门发现有“以非法方法收集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的情况下,可以在审查起诉的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两个条件要求,第一个要求是在发现非法证据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第二个要求是“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这两点必须同时满足,才可以,但是这种侦查权的行使,排除了原来的主办侦查人员的侦查权限。这第二个要求的目的应当是,由新的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让原来的承办人员避嫌。防止原来的承办人员先入为主继续胡来。
在本条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是并未规定让侦查机关协助调查的情形。即,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自行调查取证,但不能由侦查机关协助。这种方法本身也是要尽可能的让外部认识到所取得的证据是合法有效的,即这是人民检察院介入的,相对于原来的侦查机关来说,多出了一个监督方,制度上这样设计目前已经不错了。
二、三百八十条的规定,所确认的情形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在这些情形下,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是人民检察院退回给侦查机关补充侦查,第二是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在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公安机关协助。在第二种方法的情况下,应当是由人民检察院主导的侦查过程,即不应当放手,仅仅让公安机关自行侦查。否则的话,公安机关所做的工作就不是协助工作了,而是全面主导了。
三、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和三百八十条的规定精神相同,只不过三百八十条个规定是对公安作为侦查机关来说的,三百八十一条的规定是对检察院侦查部门作为侦查机关来说的。
四、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是对审查起诉中,人民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的案件的期限的规定,即不能超过审查起诉期限。
个人认为,在现实实务中的一种做法是违反程序规定的,即: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并不主导自行侦查,而是直接让侦查机关的原承办人(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的侦查机关)实施侦查活动,并将因此而得到的相关证据作为指控证据。
或许有人认为“法无禁止皆自由”,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期间可以决定自行侦查,而在自行侦查的时候,法律没有规定,检察院不能够把侦查权全部让侦查机关行使,那么检察院就可以在自行侦查的时候,直接让侦查机关的实施侦查活动。其实“法无禁止皆自由”这句话应当的意思是对于一般民众来说,法律只要没有禁止的,都可以做,这是为了保障和扩大公民的自由。对于执法机关来说,是不应当适用的。因为执法机关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如果在法律没有规定的时候,执法机关也自由,那就势必和一般民众的自由相冲突,由于权力机关的强势,势必会侵害到一般民众的自由,进而会导致一般民众的自由受到限制甚至萎缩。所以,执法机关绝不可以在法无禁止的时候也自由,而只能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行使权力,即把执法机关的权力关进法律的笼子里。
再者,执法机关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行使权力,这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因为如果执法机关在法律没有禁止的时候,自由发挥,这样就会在实际上为执法机关取得超出法律规定的权力,而这样的权力是没有法律授权的,也是非法的。即执法机关当然要有法可依,无法可依的行为当然不能被定义为合法的。
综上,个人分析的结论是在审查起诉期间侦查机关承办该案的办案人员不能继续独立行使侦查权,只能在退回补充侦查期间独立行使侦查权或者在检察院决定自行侦查的时候予以协助。否则就是违法的。(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