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火罪犯罪中止研究
作者:王双印律师
按照通说认为,放火罪的既遂标准按照独立燃烧说比较合理,所为独立燃烧说认为当放火行为导致目的物离开媒介物的情况下能够独立燃烧时,就是既遂。 那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遇到以下的情形该如何处理,即对于行为人点燃对象物使其独立燃烧,又主动将火扑灭,即在所谓危险状态下出现以后又中止犯罪犯罪的,该如何处理,一直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是在犯罪已经达到既遂状态之后发生的,不可能成为中止犯,应当按既遂犯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讲该行为认定为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放火罪的中止犯;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行为成立刑法第115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放火罪的中止犯。 第一种观点,虽然符合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犯是该种犯罪的既遂形态的一般理论,但是所得出的结论却不能令人接受;第二种,观点,第三种观点都认为成立放火罪的中止犯,那到底是114条所规定的放火罪的中止犯,还是115条的所规定的中止犯,按照通说认为,刑法114条规定了犯罪的未遂犯,刑法115条放火罪既遂的规定。为此,114条与115条第一款是以是否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作为区分标准,所以,是否造成严重伤亡实害结果,成为区别适用这两个条文的基本标准。 所以,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下,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避免了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犯罪中止,适用刑法第114条以及总则关于中止犯的处罚规定。
|